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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保障部门:“试用期”也应缴纳社保费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向广大劳动者发出维权提醒:即使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单位也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 上海市劳动监察部门在定期检查中发现,在“试用期”不缴纳社保费,已成为一个值得警惕的职场侵权动向。例如,上 海市嘉定区一家机械公司根据内部规定,要求新进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先签订一份为期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在“试用期”这段时间,单位不为他们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待“试用期”结束后,公司对决定招收的人员,与之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综合保险费,对不打

[来源:原创] [作者:苏州验厂网] [日期:08-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