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已五个年头,该法作为商业保险基本法在商业保险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与其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保险法》比较,尤其是和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相比较,该法尚有一些不足之处。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有的规定也显得不合时宜了。本文拟指出这些缺陷,分析其不足,并提出修改意见。
一、除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保险人可以用诉讼方式要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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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中几项规范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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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创]
[作者:苏州验厂网]
[日期:0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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