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17|18|31|32|96条
[来源:原创]
[作者:苏州验厂网]
[日期:07-06-14]
- 联系方式
-
地址:昆山市花桥国际商务区兆丰路18号亚太广场1号楼9楼
全国热线:4006-800-016
电话:021-51029391
地址:昆山市花桥国际商务区兆丰路18号亚太广场1号楼9楼
全国热线:4006-800-016
电话:021-51029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