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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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创]
[作者:苏州验厂网]
[日期:0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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