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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期间工作岗位问题

哈尔滨市某制药厂女职工岳某,于1996年参加工作,并与该厂签定10年的劳动合同。2000年2月岳某生小孩,并按照厂里规定休产假4个月。当她上班时,原来的岗位已经被别人顶替,本部门领导不予安排工作。岳某认为,自己与工厂签定10年的劳动合同,同时按照规定休产假,单位现
在不安排工作,就等于终止劳动合同。她多次找有关领导要求上班。但是,厂里一直没有安排她的工作。岳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于2000年12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来源:原创] [作者:苏州验厂网] [日期:07-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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