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苏州验厂网 > 验厂知识 > 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来源:原创] [作者:苏州验厂网] [日期:07-11-26]
验厂全面服务
验厂培训报名 验厂月刊免费订阅 验厂服务在线申请 免费课程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地址:昆山市花桥国际商务区兆丰路18号亚太广场1号楼9楼

全国热线:4006-800-016

电话:021-51029391

邮箱:chaowang@tranw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