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苏州验厂网 > 生产守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六章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禁止招收未满十六

[来源:原创] [作者:苏州验厂网] [日期:07-06-14]
验厂全面服务
验厂培训报名 验厂月刊免费订阅 验厂服务在线申请 免费课程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地址:昆山市花桥国际商务区兆丰路18号亚太广场1号楼9楼

全国热线:4006-800-016

电话:021-51029391

邮箱:chaowang@tranw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