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64号文规定,环境监察机构应要求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一切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各地可根据辖区内的情况用一至两年的时间,先重点后全面开展申报工作。明年2月必须完成重点污染源软件上报工作。重点污染源范围与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一致,每年根据辖区的排污单位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具体包括:
(1)以所有污染源(包括已开始试生产的建设项目) 排污申报登记数据为总体,按个体单位排污量大小降序排列,筛选出的占排污总量85%以上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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