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认证与核查问答解析

导读: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已于2026年1月1日正式进入实施阶段。对于进口商、生产商及核查机构而言,理解CBAM的认证与核查要求至关重要。本文基于欧盟委员会于2026年5月27日更新的官方问答文件第5部分(认证与核查),对21个核心问题进行专业解析,并结合CBAM预核查检查表,为申报企业提供钢铁和铝制品行业的实用合规指南。

一、CBAM认证与核查背景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是欧盟为应对碳泄漏风险、推动全球低碳转型而设立的重要政策工具。自2026年1月1日起,CBAM正式进入实施阶段,进口商需对其进口的特定碳密集型产品中所含的碳排放进行申报并购买相应证书。

在这一机制下,核查机构(Verification Body)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们负责对生产商提供的碳排放数据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只有经认证的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才能被欧盟主管部门认可。

本文基于欧盟委员会官方问答文件,对CBAM核查机构的认证与核查要求进行系统梳理,为相关企业提供专业参考。

二、CBAM认证与核查21问

问题1:成为经认证的CBAM核查机构需要具备哪些资质?

核心要求:

  • 法人资格:任何法人主体均可申请,注册地可位于欧盟成员国或第三国。
  • 标准符合性:必须证明符合以下国际标准:
    • EN ISO 14065《环境信息核查机构通用原则与要求》
    • EN ISO/IEC 17029:2019《验证与核查机构通用原则与要求》
  • 专业能力:具备数据与信息审计相关专业能力,熟知CBAM法规细则(资质认证、核查工作、碳排放监测与核算、免费配额抵扣调整等条款)。
  • 独立性与公正性:独立于相关经营者及欧盟监管机构,不存在利益关联。

💡 实务提示:企业在选择核查机构时,应要求其提供上述标准的符合性证明及认可证书。

问题2:在哪里可以申请成为CBAM核查机构?

申请渠道:

  • 仅有设立于欧盟成员国的国家认可机构(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dy, NAB)可颁发CBAM认可资质。
  • 待《CBAM法规》纳入《欧洲经济区协定》后,欧洲经济区(EEA)国家的NAB也可开展认可业务。
  • 欧洲认可合作组织(EA)负责统筹信息共享,在其官网发布具备CBAM认可发证资质的各国NAB名录。

申请路径:

核查机构注册地申请路径
欧盟成员国或EEA国家向自身注册地所属成员国/EEA国家的NAB提交申请(若当地NAB提供CBAM认可服务)
第三国(欧盟/EEA境外)可任选任意一家具备CBAM发证资质的国家认可机构提交申请

📋 官方信息:欧洲认可合作组织(EA)官网发布各国NAB名录,可查询具备CBAM认可发证资质的机构。

问题3:申请CBAM认可资质是否需要缴纳费用?

收费规则:

  • 各欧盟成员国的国家认可机构(NAB)均会收取相关费用。
  • 费用用于覆盖:认可评审成本 + 取得资质后每年监督评审活动的开支。

收费标准影响因素:

影响因素说明
机构规模与经营所在地规模越大、所在地经济水平越高,费用可能越高
申请覆盖的业务活动组别数量申请覆盖的商品品类越多,费用越高

💡 实务提示:建议在申请前向目标NAB咨询具体收费标准,以便做好预算规划。

问题4:欧盟各国国家认可机构将如何处理认可申请?

评审流程(三步):

  1. 文件评审: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全套申请资料。
  2. 现场评审:前往申请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评审:
    • 抽取代表性内部核查文件样本进行复核
    • 评估申请人质量管理体系落地情况
    • 评估碳排放核查业务配套程序、作业流程的实际执行效果
  3. 人员能力见证:现场观摩申请人负责企业排放报告核查的骨干人员实操,核验人员专业能力,确保其所有操作完全符合CBAM法规规定。

📋 官方要求:申请人需充分证明自身具备专业技术能力与公正性,核心要求包含:能够熟练运用核查相关规则,掌握CBAM内嵌碳排放核算全套方法论规范。

问题5:CBAM认证是否永久有效?

有效期规则:

  • CBAM认可资质有效期仅为5年
  • 期满后,经国家认可机构(NAB)重新评审,确认核查机构持续满足CBAM全部合规要求,可续期5年。

监督机制:

  • 认可机构每年会对持证核查机构开展年度监督评审。
  • 若核查机构不再符合CBAM合规要求,国家认可机构将采取监管处置措施:
    • 暂停全部认可资质
    • 撤销认可资质
    • 仅暂停某单一业务范围的认可资格

📋 官方信息:依据欧盟委员会授权法规(EU) 2025/2551,认可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问题6:获得认证后,CBAM核查机构是否可以核查任何设施?

地域范围:

  • 已取得CBAM认可资质的核查机构,可在全球任意地区开展核查业务。
  • 其出具的核查报告在所有欧盟成员国均具备同等效力。

业务范围限制:

  • CBAM认可资质可按不同业务范围申请,划分依据主要为汇总后的商品大类。
  • 核查机构仅能获得特定CBAM商品品类的核查资质(例如:仅水泥品类、或仅化肥品类)。
  • 若某生产设施产出的CBAM管控商品,不在该核查机构已获批的资质业务范围内,则该机构无资质承接该产品的核查工作。

💡 实务提示:生产商在选择核查机构时,务必确认其认可资质覆盖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品类。

问题7:CBAM核查机构需满足哪些标准?

核心标准:

  • EN ISO/IEC 17029:2019《验证与核查机构通用原则和要求》—— 通用原则标准。
  • EN ISO 14065《环境信息验证与核查机构通用原则和要求》—— EN ISO 17029在环境领域的专项应用标准。

CBAM核查机构必须同时证明符合上述两项标准的要求。

📋 官方信息:依据欧盟委员会授权法规(EU) 2025/2551,核查机构的所有核查活动必须符合EN ISO/IEC 17029:2019及附件II规定的额外专项要求。

问题8:已取得CBAM认可资质的核查机构,能否将核查工作外包至第三国本地分支机构或子公司?

外包规则:

  • 已获CBAM认可的核查机构,可依据CBAM认可规则、核查规范及EN ISO 14065标准规定,在限定范围内将部分核查业务外包给其他核查机构。

外包限制与要求:

项目要求
责任归属全部核查工作与核查报告的法律责任由持有资质的总包机构承担,外包受托机构不承担主体责任
禁止外包事项不得将核查报告出具、报告技术评审环节进行外包
外包机构硬性条件受托外包机构需提供充分公正性、独立性保障;必须取得被核查企业(经营者)的书面同意
监管审核要求国家认可机构(NAB)在对持证机构开展初次认可评审或年度监督审核时,可同步对其外包合作机构实施审核评估

问题9:如何确保CBAM排放申报信息的可靠性?

监管机制:

  • 欧盟委员会与成员国主管部门将持续监控申报排放与贸易数据,识别规避与不合规行为。
  • 2026年1月1日起,进口货物申报的实际隐含排放量必须由经认证的CBAM核查机构核查。
  • 申报人需将运营商的排放计算结果与核查报告一并纳入CBAM申报。
  • 委员会与国家主管机构将对CBAM申报进行审核,如发现错误可对申报人处以处罚。

💡 实务提示:进口商应确保从生产商处获取的排放数据已经过经认证核查机构的核查,以避免申报错误导致的罚款。

问题10:谁核查进口的CBAM货物的隐含排放量?

核查责任分配:

  • 第三国经营者(生产商):可自行选择按照CBAM核算规则开展排放监测与计算,并完成核算数据的核查验证。
  • 申报人(进口商):若经营者不提供实测核算服务,则申报人必须采用默认排放系数计算碳排放。

核查机构选择:

  • 经营者可委托任意具备CBAM正规认可资质的核查机构开展核查。
  • 所有获认可的CBAM核查机构均需登记至CBAM登记系统。
  • 欧盟委员会会在公开网站定期公示全部持证核查机构名录。

2027年过渡期特殊规则:

规则说明
经营者注册经营者当年无需强制注册CBAM登记系统,可脱离系统线下向申报人传递碳排放数据
数据上传申报人在提交CBAM申报单时,必须将线下获取的碳排放数据上传至CBAM登记系统
系统开放用于提交CBAM年度申报的登记系统模块将于2027年正式开放

问题11:进口商收到第三方机构主动提供付费核查服务的联系,是否合规合法?

合规风险提示:

  • 进口商仅应从生产该货物的第三国运营商处获取进口货物的实际核查排放信息。
  • 若有其他机构主动联系并向你兜售核查报告,极有可能是欺诈

时间节点:

  • 首批核查报告预计在2027年初出具。
  • 第三国运营商应提前在CBAM注册系统注册,以便安全便捷地向申报人传输实际核查排放数据。

💡 实务提示:进口商如收到不明机构主动提供核查服务,应提高警惕,通过欧盟委员会官网公示的持证核查机构名录进行核实。

问题12:进口商如何确保能在2027年9月30日截止的首次申报中使用实际碳排放数据?

行动步骤:

  1. 联系生产商:联系生产该CBAM管控商品的境外生产商,询问其是否计划提供经核查的实际碳排放数据。
  2. 鼓励注册:生产商可在CBAM登记系统完成注册,该举措能方便申报人调取、使用经核查的实际碳排放数据。
  3. 提前布局:境外生产商需在2026年落实切实举措,开展产品隐含碳排放的监测与核算工作,之后还需委托具备CBAM认可资质的核查机构核验核算结果的准确性。

时间节点:

  • 各成员国认可机构预计将于2026年9月前后发放首批CBAM资质认可证书。
  • 在取得资质认可前,核查机构无法开展核查工作,但境外生产商可提前与正在申办CBAM资质的核查机构建立合作对接。

📋 重要日期:首次CBAM申报截止日期为2027年9月30日,申报人需在此日期前完成2026年度的碳排放申报。

问题13:进口商的核查报告出现错误,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责任划分:

  • 申报人是对CBAM申报文件(含核查报告)内容承担唯一法律责任的主体。
  • 若核查报告存在差错且该差错会影响需清缴的CBAM凭证总量,申报人将面临罚款。
  • 若差错源于核查机构等第三方提供的错误信息,各国主管机关可酌情减免罚款金额。

💡 实务提示:申报人与各国主管机关保持良好沟通协作十分关键。欧盟委员会将在未来数月出台一份规范CBAM申报提交流程的实施法案。

问题14:欧盟委员会是否提供核查相关指南文件的培训?

官方培训资源:

  • 委员会相关部门将在税务与海关联盟总司(DG TAXUD)CBAM专题网页持续发布信息与培训材料,包括核查相关网络研讨会。
  • 委员会还将发布详细指南,解释隐含排放计算规则、认证与核查规则。

📋 官方信息:企业可关注DG TAXUD的CBAM专题网页,获取最新培训资源和指南文件。

问题15:运营商是否需要每年安排认证核查机构现场排查?

现场审核原则:

  • 原则上,核查机构必须前往商品生产厂区开展现场实地审核。
  • 首次审核一律需实地到访,仅出现严重、特殊且不可预见的极端情况时可豁免。

远程审核适用条件:

若厂区进入连续第二个核查年度,实地现场审核可在满足严苛限定条件的前提下,替换为线上远程审核,甚至完全豁免现场审核,适用条件如下:

审核方式适用条件
线上远程审核厂区生产流程复杂度不高,核查机构已充分掌握厂区运行情况自上一次实地现场审核以来,厂区未发生重大工艺、设施变更核查机构可通过远程渠道获取并核验全部相关资料,且有充分把握确认生产商排放报告不存在重大错报与不合规问题
完全豁免现场审核需在最近两个报告周期内均完成过实地现场审核满足上述远程审核条件

📋 官方要求:针对无温室气体排放的发电设施,设有专属现场审核豁免规则:只要满足对应条件,且近五个报告周期内至少完成过一次实地现场审核,即可豁免现场审核义务。

问题16:受俄乌局势影响,乌克兰境内生产设施是否仍要求核查机构赴现场实地审核?

不可抗力豁免:

  • (EU)2025/2546《核查原则》第4条a款规定,若出现超出生产商可控范围的严重、特殊且不可预见情形(即不可抗力情形),核查机构可采用线上远程审核替代实地现场审核。
  • 俄罗斯对乌克兰发动的侵略战争,符合前述严重、特殊且不可预见情形的认定标准。

后续审查:

  • 核查机构选择开展线上远程审核的决定,后续可能接受各国认可机构、欧盟委员会的事后审查。
  • 欧盟委员会相关部门正在编制认可与核查配套指导文件,后续将出台该条款适用细则。

问题17:申报人应当采用哪一份核查报告填报经核查的实际碳排放数据?

基本原则:

  • 申报人必须填报进口商品生产环节产生的经核查实际碳排放数据,该数据需与商品的生产年度(报告周期)相匹配。

默认规则(减轻举证压力):

  • 法规默认商品的生产年度等同于进口年度
  • 举例:若2026年1月1日进口一件CBAM管控商品,则报告周期默认为2026年度,申报人需在2027年9月30日截止的CBAM申报中填报对应2026年度的经核查实际碳排放数据。

例外情况(提供实际生产时间证明):

  • 如果存在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商品的实际生产时间,申报人也可选用对应实际生产周期的碳排放数据。
  • 举例:某CBAM商品于2027年1月1日进口,但有证据证明该商品实际生产于2026年11月30日,此种情况下申报人二选一:
    • 采用默认规则、填报对应2027年度的经核查实际碳排放数据
    • 出示生产凭证,填报对应2026生产年度的经核查实际碳排放数据

📋 重要规则:凡2026年度内进口的商品,法律统一规定其报告周期为2026年,即便商品实际生产于往年也不例外;若无法取得对应2026年度的经核查实际碳排放数据,则必须采用官方默认排放系数进行申报。

问题18:生产经营者对于本厂使用、但并非本厂自产的原材料,是否可以采用经核查的实际碳排放数据进行核算?

原材料内含碳排放核算规则:

  • 原材料内含碳排放的核算规则与其他所有CBAM管控商品保持一致。
  • 企业可选用官方默认排放系数,也可采用经核查的实际碳排放数据

实际排放数据获取方式:

  • 若选用实际排放数据,原材料生产厂区的经营者必须将该原材料经核查的实际碳排放数据提供给成品生产厂区的经营者。
  • 自2028年起,各厂区经营者可通过CBAM官方登记系统互相传递原材料的经核查实际碳排放数据。
  • 在此之前,双方只能通过登记系统以外的线下渠道交换该类数据。

核查机构审核要求:

  • 在对成品生产企业的内含碳排放开展核查工作时,CBAM核查机构会审阅配套原材料的核查报告,确认报告数据具备可靠采信依据。
  • 默认情况下,核查机构会核对与成品报告周期(即生产年度)匹配的原材料核查报告。
  • 但若能提供充分凭证证明原材料实际生产时间,核查机构也可采信对应原材料自身生产周期的核查报告。

问题19:核查人员是否需要提供英语能力证明?

语言要求:

人员角色语言要求
CBAM首席审核员必须具备流利的英语沟通能力
CBAM审核员(至少1名)可使用生产经营者本土语言顺畅沟通
独立复核人员需具备流利的英语沟通能力

核查报告语言:

  • 核查报告必须以英文出具

📋 官方信息:依据欧盟委员会授权法规(EU) 2025/2551,核查团队的CBAM主审核员必须具备流利的英语沟通能力。

问题20:2025年生产、2026年进口的商品是否需要遵守CBAM?该机制是否仅以生产年份作为适用判定标准?

适用规则:

  • 需要遵守。
  • 自2026年起,所有进口至欧盟的CBAM管控商品均受该机制约束,与商品生产时间、销售合同签订时间无关。
  • 判定依据是欧盟成员国海关受理该批CBAM商品自由流通报关申报的时间

报告年度特殊规则:

  • 对于2026年办理进口的所有商品,法规强制规定核算产品内含碳排放时统一采用2026年作为报告年度,即便商品实际生产于此前年份也不例外。
  • 设置该推定规则是为减轻申报人的举证负担。
  • 仅针对2026年存在特殊限制:无法提供2026年1月1日前生产商品对应的实测碳排放数据,原因是彼时尚未实施CBAM核查制度,也不存在获官方认可的CBAM核查机构,无法出具可用于申报的经核查实际碳排放数据。

问题21:产自其他厂区的原材料所产生的碳排放应当如何核算?

核算方式(二选一):

核算方式说明
方式一:默认排放系数经营者采用官方默认排放系数核算该原材料的内含碳排放
方式二:实际排放数据经营者的核查机构可采信经核查的实际碳排放数据,前提是持有对应该原材料生产厂区出具的核查报告

实际排放数据使用要求:

  • 仅核查报告中载明的实测数值方可作为核算依据。
  • 成品核查报告中,需汇总列明所有采用实测数值核算的原材料相关信息。

💡 实务提示: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供应链碳排放数据管理机制,确保能够从上游供应商获取经核查的实际碳排放数据,以降低碳排放核算成本。

三、企业应对建议

基于上述CBAM认证与核查要求,我司为相关企业提供以下应对建议:

  1. 进口商(申报人):
    • 立即联系境外生产商,确认其是否能够提供了经核查的实际碳排放数据。
    • 如生产商无法提供,需提前准备采用默认排放系数进行申报。
    • 密切关注欧盟委员会官网,获取最新指南和培训资源。
  2. 境外生产商(经营者):
    • 2026年内落实碳排放监测与核算体系搭建。
    • 选择合适的CBAM核查机构,提前建立合作关系。
    • 考虑在CBAM登记系统注册,以便高效传输碳排放数据。
  3. 核查机构:
    • 如计划开展CBAM核查业务,应尽快向相关NAB提交认可申请。
    • 确保符合EN ISO 14065和EN ISO/IEC 17029标准要求。
    • 建立英语沟通能力,组建具备多语言能力的核查团队。

四、申报企业实用指南

📖 本节导读:本节基于CBAM预核查检查表(Pre-Verification Checklist V1 Feb 2026),为申报企业提供实用合规指南。内容涵盖预核查检查表的使用方法、钢铁和铝制品行业的合规要点,以及申报企业自查清单,助力企业高效应对CBAM合规挑战。

4.1 CBAM预核查检查表使用指南

CBAM预核查检查表(Pre-Verification Checklist)是企业在正式核查前进行全面自查的重要工具。该检查表基于欧盟委员会相关实施条例编制,涵盖5大部分、40余个检查项,帮助企业识别合规差距、提前整改。

检查表结构概览

部分检查内容适用对象
第一部分:基本信息和范围定义产品范围确认、设施身份信息、经营者定义确认生产商(经营者)
第二部分:数据监测体系监测方法文件、活动水平监测、直接/间接排放监测、前体排放追溯、数据缺口处理生产商(经营者)
第三部分:经营者排放报告核查排放报告完整性、准确性、特定场景核查核查机构
第四部分:监测计划合规性核查监测计划内容合规性、控制体系核查核查机构
第五部分:其他相关核查对其他审计的依赖、特殊燃料使用合规性核查机构

申报企业如何使用预核查检查表?

对于进口商(申报人):

  1. 要求生产商提供自查报告:在采购合同中明确要求生产商按照CBAM预核查检查表进行自查,并提供自查报告。
  2. 重点关注前体排放追溯:对于钢铁和铝制品等复杂商品,核查生产商是否建立了上游供应商碳排放数据追溯机制。
  3. 核实核查机构资质:确认生产商选择的核查机构是否已获得CBAM认可资质,且资质覆盖相关产品品类。

对于生产商(经营者):

  1. 全面自查:按照检查表的5大部分,逐项进行自查,识别合规差距。
  2. 建立监测体系:如果尚未建立CBAM碳排放监测体系,应立即着手建立,包括制定监测方法文件(MD)、建立活动水平监测程序等。
  3. 选择核查机构:提前与具备CBAM认可资质的核查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确保2026年内能够出具核查报告。

💡 实务提示:建议企业在2026年6月前完成预核查自查,以便有足够时间整改。首次CBAM申报截止日期为2027年9月30日(针对2026年度进口商品)。

4.2 钢铁行业CBAM合规要点

行业背景:钢铁是CBAM管控的六大行业之一。CBAM对钢铁产品的管控范围包括:烧结矿、生铁、初加工钢铁产品、半成品钢铁产品、成品钢铁产品等,对应多个CN编码。

4.2.1 钢铁行业CBAM合规核心要求

合规环节核心要求检查表对应项
产品范围确认确认生产的所有钢铁产品是否属于CBAM管控范围及对应CN编码1.1
前体排放追溯对于使用外购生铁、废钢等前体的钢铁企业,需建立机制追溯前体的隐含碳排放数据2.5
直接排放监测监测所有燃料和物料消耗量,选择”基于计算”或”基于测量”方法2.3
间接排放监测对于需要报告间接排放的钢铁产品(如适用),准确监测电力消耗量2.4
数据缺口处理建立程序处理监测过程中的数据缺失或异常,明确默认值使用条件2.6

4.2.2 钢铁行业特殊考虑事项

  1. 前体排放追溯(关键):
    • 钢铁生产过程中常使用外购生铁、废钢、直接还原铁(DRI)等前体。
    • 企业需建立机制,追溯上游供应商提供的前体的隐含碳排放数据。
    • 相关追溯协议需到位,明确数据提供方式、时间、格式等。
    • 核查CBAM商品的前体计算中是否使用默认值(如适用)。
    • 核查前体的生产、使用数量(设施内生产/外部采购),以及前体的CN编码、名称、来源国、排放数据等信息。
  2. 复杂生产路线:
    • 钢铁生产有多种路线:高炉-转炉路线、电弧炉路线、直接还原路线等。
    • 企业需根据(EU)2025/2547附件II第3节,为每个CBAM商品类别正确定义”生产过程”和”生产路线”。
    • 系统边界需无重叠、无遗漏。
  3. 废钢使用:
    • 使用废钢作为原料的钢铁企业,需准确区分不同来源的废钢(内部产生/外部采购)。
    • 外部采购废钢的碳排放数据需按照CBAM规则进行核算。

4.2.3 钢铁企业行动清单

✅ 钢铁企业CBAM合规行动清单

  1. □ 确认产品CN编码,核实是否属于CBAM管控范围
  2. □ 建立CBAM碳排放监测体系(监测方法文件MD)
  3. □ 识别所有前体(生铁、废钢、DRI等),建立供应商数据追溯机制
  4. □ 选择并确认碳排放计算方法(基于计算 vs 基于测量)
  5. □ 建立活动水平数据监测程序(产品产量、燃料消耗等)
  6. □ 选择具备CBAM资质的核查机构,签订核查协议
  7. □ 开展试算,识别数据缺口和合规差距
  8. □ 在CBAM登记系统注册(建议2026年内完成)

4.3 铝制品行业CBAM合规要点

行业背景:铝制品是CBAM管控的六大行业之一。CBAM对铝制品的管控范围包括:铝矾土、氧化铝、电解铝(原铝)、铝合金、铝材(板带箔、挤压材等)等,对应多个CN编码。

4.3.1 铝制品行业CBAM合规核心要求

合规环节核心要求检查表对应项
产品范围确认确认生产的所有铝制品是否属于CBAM管控范围及对应CN编码1.1
前体排放追溯对于使用外购氧化铝、电解铝等前体的铝制品企业,需追溯前体的隐含碳排放数据2.5
直接排放监测电解铝生产过程碳排放强度高,需精确监测阳极消耗、电力消耗等2.3
间接排放监测铝制品生产的间接排放(电力)通常占比较大,需准确监测和核算2.4
特殊燃料核查若使用生物燃料等,需提供符合可持续性和温室气体节约标准的证据5.2

4.3.2 铝制品行业特殊考虑事项

  1. 电力排放因子(关键):
    • 铝电解过程电力消耗巨大,间接排放通常占总碳排放的60%-80%。
    • 企业需使用正确、可追溯的电网排放因子或购电协议中的因子。
    • 核查电力来源(不同来源及用量),若来源包含其他设施,需核实供应商名称及所在国家。
    • 若设施内部生产电力(如自备电厂),需核查电力生产方式(热电联产/单独发电)、能源来源(化石/可再生)及是否从生产过程系统边界出口。
  2. 前体排放追溯(关键):
    • 铝制品生产常使用外购氧化铝、电解铝(原铝)、铝合金等前体。
    • 企业需建立机制,追溯上游供应商提供的前体的隐含碳排放数据。
    • 对于复杂商品(如铝材),需核查CBAM商品的前体计算中是否使用默认值(如适用)。
  3. 阳极消耗:
    • 电解铝生产使用预焙阳极或自焙阳极,阳极消耗是直接的碳排放源。
    • 企业需建立监测所有燃料和物料消耗量的体系,并选择”基于计算”或”基于测量”的方法。

4.3.3 铝制品企业行动清单

✅ 铝制品企业CBAM合规行动清单

  1. □ 确认产品CN编码,核实是否属于CBAM管控范围
  2. □ 建立CBAM碳排放监测体系(监测方法文件MD)
  3. □ 识别所有前体(氧化铝、电解铝、铝合金等),建立供应商数据追溯机制
  4. □ 精确监测电力消耗,获取正确的电网排放因子或购电协议因子
  5. □ 建立活动水平数据监测程序(铝产品产量、阳极消耗、电力消耗等)
  6. □ 选择具备CBAM资质的核查机构,签订核查协议
  7. □ 开展试算,识别数据缺口和合规差距(特别关注 indirect emissions)
  8. □ 在CBAM登记系统注册(建议2026年内完成)

4.4 申报企业自查清单(实用表格)

以下自查清单基于CBAM预核查检查表编制,供申报企业(进口商)在使用前参考,确保所采购的CBAM管控商品符合欧盟合规要求。

4.4.1 申报前基础信息自查表

自查项自查内容检查结果备注
产品范围确认进口商品属于CBAM管控的六大行业(水泥、电力、肥料、钢铁、铝、氢)及对应CN编码□ 是 □ 否
生产商身份收集并确认生产设施的完整身份信息(设施名称、CBAM注册唯一标识、UN/LOCODE代码、英文完整地址等)□ 是 □ 否
经营者身份确认对设施运营负有法律责任的实体(”经营者”),包括其母公司(如适用)□ 是 □ 否
核查机构资质确认生产商选择的核查机构已获得CBAM认可资质,且资质覆盖相关产品品类□ 是 □ 否可查询欧盟委员会公示的持证核查机构名录
排放数据来源确认生产商能够提供经核查的实际碳排放数据,或使用官方默认排放系数□ 实际数据 □ 默认系数

4.4.2 钢铁产品进口商专项自查表

自查项自查内容检查结果风险提示
前体追溯生产商是否建立了上游供应商(生铁、废钢、DRI)碳排放数据追溯机制?□ 是 □ 否高风险:如前体数据缺失,可能需使用默认值,导致碳排放核算结果偏高
生产路线定义生产商是否根据(EU)2025/2547附件II正确定义了”生产过程”和”生产路线”?□ 是 □ 否中风险:系统边界定义错误可能导致排放核算不准确
废钢分类生产商是否准确区分不同来源的废钢(内部产生/外部采购)?□ 是 □ 否低风险:废钢分类错误可能影响碳排放核算精度
核查报告生产商是否能够提供英文核查报告,且报告意见为”经营者排放报告核查合格”?□ 是 □ 否高风险:核查报告不合格将导致申报失败

4.4.3 铝制品进口商专项自查表

自查项自查内容检查结果风险提示
电力排放因子生产商是否使用正确、可追溯的电网排放因子或购电协议中的因子?□ 是 □ 否高风险:电力排放因子错误将导致间接排放核算结果严重偏差
前体追溯生产商是否建立了上游供应商(氧化铝、电解铝)碳排放数据追溯机制?□ 是 □ 否高风险:如前体数据缺失,可能需使用默认值,导致碳排放核算结果偏高
内部发电如生产商有自备电厂,是否已核查电力生产方式、能源来源及系统边界?□ 是 □ 否中风险:内部发电的碳排放需正确核算并纳入间接排放
特殊燃料如生产商使用生物燃料,是否已提供符合可持续性和温室气体节约标准的证据?□ 是 □ 否低风险:特殊燃料合规性问题可能导致核查报告不合格

4.4.4 申报时间节点自查表

时间节点需完成的行动责任人状态
2026年6月前联系境外生产商,确认其CBAM合规计划进口商□ 已完成 □ 进行中 □ 未开始
2026年9月前确认生产商已选择核查机构,且核查机构已提交认可申请进口商 + 生产商□ 已完成 □ 进行中 □ 未开始
2026年12月前获取生产商提供的经核查的2026年度碳排放数据生产商 + 核查机构□ 已完成 □ 进行中 □ 未开始
2027年6月前在CBAM登记系统提交申报单,上传碳排放数据进口商(申报人)□ 已完成 □ 进行中 □ 未开始
2027年9月30日前完成首次CBAM申报,购买并提交相应证书进口商(申报人)□ 已完成 □ 进行中 □ 未开始

💡 实务提示:建议进口商与生产商签订CBAM合规协议,明确双方在碳排放数据提供、核查报告出具、申报协助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参考文献:

  1. 欧盟委员会.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_en
  2. 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5/2551 of 20 November 2025.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_202502551
  3. 欧盟委员会. CBAM Legislation and Guidance.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cbam-legislation-and-guidance_en
  4. CBAM Pre-Verification Checklist预核查检查表-V1 Feb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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